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拍卖试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拍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采用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拍卖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产权交易市场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 拍卖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业务,应当申请成为联交所的拍卖会员。申请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的拍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产权拍卖经营范围;
(二)拥有2名以上熟悉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拥有A级以上拍卖资质;
(四)执业规范,无违规从业记录;
(五)符合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可以按照从事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业务的基本条件,向市产管办、联交所推荐拍卖机构。市产管办会同联交所等有关部门,在推荐范围内选择拍卖机构成为联交所的拍卖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的拍卖机构,应当在联交所的协调、监督和指导下,从事产权转让的拍卖活动。
第八条 拟采用拍卖方式转让产权的,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联交所提出申请,经联交所同意后,由转让方在联交所的拍卖会员中选择主持拍卖的机构。
其他拍卖机构可以会同其合作经纪会员,为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寻找竞买人,共同参与拍卖。
第九条 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应当与所选择的拍卖会员共同签订产权转让拍卖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联交所备案。
产权转让拍卖委托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联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联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会员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