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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侨心学校教职工学法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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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轮侨心学校教职工学法培训资料
时间:2013年4月15日
参加人员:全体教职工
学****形式:集中学****br/>学时:1小时
主要内容:
株洲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株综治委【2013】10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及其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 解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株洲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 事件及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实施办法》(株办发[2013] 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小学、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的幼儿和 学生(以下统称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外 因造成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校园 伤害事故包括一般性伤害事故、较大伤害事故、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三类。一般性伤 害事故指造成学生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的事故。较大伤害事故 指造成学生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的事故。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 指造成了学生死亡或造成了 3名(含3名)以上学生严重损伤的事故。
第四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救治生命、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置
第五条学校校长和第一时间发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发生学生 入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要迅速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 案,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事故处理应急小组。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以及相关保险机构。需 要监护入或其他近亲属到学校参与救护、处理事故的,学校应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并给 予关心、安抚。
第七条学校要及时召开有关老师、学生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并做好学校内部的 稳定工作,竭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全社会的稳定。要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 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八条 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内、农村的中小学 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 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发生学生死亡事件的,学 校要立刻报告事发地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入民政府。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伤害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 责令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要 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二) 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学校和学生、监护入或委托的其他 近亲属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