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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讲座.doc

上传人:回忆笑一笑 2021/1/22 文件大小:6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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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讲座
—从案例看施工合同的管理,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和效益创造”
主讲人:崔言博,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建筑经济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先后在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作,入行律师事务所后以建筑房地产专业为执业领域,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诉讼、非诉讼为服务以及PPP项目的法律服务见长。
典型案例:为莱芜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投资约6亿)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山东财经大学莱芜校区(投资约7亿)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山东财经大学莱芜校区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莱芜世纪城(120万平方)、莱芜汇源首座(40万平方)提供法律服务。为莱芜莱城区中小学大班额PPP项目(5亿)提供法律服务。为莱芜新城污水处理PPP项目(4亿)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内容提要:
一、解读典型案例,阐释裁判规则,归纳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注意事项。施工企业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刻不容缓?
二、通过案例看索赔的因素、索赔的项目、索赔证据。施工企业索赔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
一、谁有资格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向谁主张工程款?—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问题?

1)问题提出?对于联合开发项目,施工企业仅与联合开发主体中的一方签订施工合同,当签订合同方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其他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开发主体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如何认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最高院2007民一终字第39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胜,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士才。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宝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海云,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子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与上诉人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被上诉人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玉集团)、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辽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渤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长胜、卢士才,金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冰、柳波,宝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海云,宝玉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宋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5日,渤海公司与宝玉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渤海公司承建大连新世纪住宅小区(后更名为新世纪家园,以下简称新世纪家园)2#、4#高层住宅楼,合同价款 4440万元(按实结算)。工程质量等级为省优质工程。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执行政府有关文件《大建质字1989-32号》。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施工形象进度银行转账支票,工程进度款一周内支付,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总造价98%。宝玉集团在收到渤海公司竣工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计划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3月18日,渤海公司与宝玉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渤海公司承建新世纪家园2#、4#楼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地下室工程)合同造价暂定为4440万元,渤海公司同意垫款施工至地上6层时,宝玉集团付给渤海公司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渤海公司施工至主体15层时,宝玉集团再付给渤海公司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主体封顶时宝玉集团再付给渤海公司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外墙抹灰、贴瓷砖、刷涂料等施工完毕时,再付给合同造价 1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渤海公司将所有竣工档案资料整理交档,工程经有关部门按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验收后,渤海公司所有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全部撤离场地,宝玉集团再付给渤海公司合同造价8%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