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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全和先予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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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全和先予实施.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1/2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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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全和先予实施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作出要求。
  第九章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实施或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严禁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须时也能够裁定采取保全方法。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方法,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收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方法的,应该立刻开始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刻申请保全将会使其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能够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方法。申请人应该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收申请后,必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方法的,应该立刻开始实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方法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和本案相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要求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该立刻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定先予实施: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劳动酬劳的;
  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实施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实施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施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二 被申请人有推行能力。
  人民法院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实施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实施的裁定不服的,能够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