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颁布日期】
19890710
【实施日期】
198907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号】
【名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屮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屮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 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吋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 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 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
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用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 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为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 供应规划水量吋,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 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 3 8 3 8 — 8 8地面水环境质量 标准》11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 5 7 4 9 — 8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 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 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 3 8 3 8 — 8 8地面水环境质 量标准》山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 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的活动。
二、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 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Fh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舫;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山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