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釆矿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71127(颁布时间)
19880301 (实施时间)
19981101 (失效时间)
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1987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开采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审批与发证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 集体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 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集体、个体(含个人合伙)采矿的,应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境内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 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集体和个体采矿,应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采矿权。经批准的 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采矿权不准买卖、出租、用于抵押,不准私自转让。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含
人民政府指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下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采矿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 执行本条例。
笫二章开采范围和条件
笫六条集体可以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资源;
(二) 全民所有制矿山闭坑后,经确认可以安全开采的残留矿体;
(三) 未列入国家及省开采规划的大、中型非金属矿床的指定矿段、 矿点和小型金属矿床的指定矿段、矿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四) 国家和省允许开采的其它范围的矿产资源。
第七条 个体可以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 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右、粘土。
第八条 集体、个体不准申请开采下列地区内的矿产资源:
(一)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地区或矿种;
(二) 国家和省正在勘查的矿区;
(三) 各种保安矿柱、危险的废弃矿井和危及邻矿安全的地带,以及 其它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有直接危害的地区。
第九条集体申请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矿产资源依据和相应的地质资料;
(二) 开采范围及矿区范围明确;
(三) 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开采设计方案;
(四) 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五)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劳动安全设计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 个体申请采矿应具备本条例第九条屮的(二)、(四)、(五) 项条件,并参照(一)、(三)项规定。
笫三章审批与发证
第十一条 集体、个体釆矿,应持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
门的证明,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以上矿业主管部门(没有矿业主管 部门的,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下同)申请,矿业主管部门按照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和采矿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同级地 质矿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