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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京兴农经〔2017〕3号 签发人:李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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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安全管理,确保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根据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区经管站制定了《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2017年7月10日
(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81298775)
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用好用活集体收益资金,确保集体资金“管得住、用得好、让群众放心”,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大兴区加强镇级经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镇土地联营公司。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是指镇土地联营公司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第四条 为促进镇土地联营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集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镇土地联营公司可以聘用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第二章 收益资金使用
第五条 入市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一次性取得后,要进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入市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一次性取得后,不得用于一次性分配。要优先保障农民长远利益,扣除土地使用年限所有成本,然后用于扣除土地入股前期所有拆除、腾退、整理所需资金形成的成本。
第七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经营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必须经过集体决策,收益按照章程分配到各村社。各村社应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章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并且要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章 建立相关制度
第八条 各镇应建立镇土地联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经营事项需向镇政府报告,得到批示后方可执行:
、发展规划;
、投资计划;
、人员变动、薪酬奖励情况;



第九条 各镇政府对镇土地联营公司应建立考核制度。重点是对公司负责人经营活动进行常规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镇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可以终止其职务任期。
第十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大额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明确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严格按照《大兴区村级重要经济事项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依程序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镇土地联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