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署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协议地点:
省 市
市
县受托人 以下称甲方 :
受托人 以下称乙方 :
甲方为有效地利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
以下称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收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 币种
资金 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自有 币种
资金 大写
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详细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和本协议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协议》,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协议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依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法、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详细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协议》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依据银行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必须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依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法双方约定以下: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准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私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法,双方约定以下: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方法
甲、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经过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协议签署地的协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它资料,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