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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薇薇安 2021/1/2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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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厅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厉行节约。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制定单位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编制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合理规划,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提升单位公共服务功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是根据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收支因素等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属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应制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 预算编报程序和批复程序:
(一)各科室提出收支概算,经分管主任审签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科室局编制的收支概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数,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后,各科室按照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经分管主任审签后报办公室。
办公室审核汇总各科室编制的预算,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经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
(三)省人代会批准、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办公室提出部门预算实施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批准后执行。
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按规定适时对外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
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ﻩ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提供专业服务活动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一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据合法票据,及时入账,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二条 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能发生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收支业务,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开设“小金库”。
单位预留开户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必须指定两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不得出借他人使用,财务个人名章不得私自领用。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在与业务无关的凭证上加盖银行
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各种票据要有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擅自销毁、随意涂改,不得串用,不得相互替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