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购房协议签署常见问题
购房协议是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今天站X要和大家分享的是:购房协议签署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详细内容以下,欢迎参考阅读!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和后果怎样?购房者和开发商签署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置该房产时,发展商通常全部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推行协议,因此没收定金。
问题二:协议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部分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协议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全部是可能造成协议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企业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企业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和A企业签约,不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多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须。不过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和用户签约时,会主动向用户出示一份补充协议,关键目标在于表明因为一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和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部分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个方法。因此,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全部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协议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不过,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假如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部分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了解。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协议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部分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还未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收物业管理服务,并接收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协议在部分发展商制订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能够解除协议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么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假如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她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协议中常能够看到这么的条款,“应于××日前怎样怎样”,不过并没有约定假如没有在“××日前怎样怎样”后该怎样处理。这么,即使最终认定是开发商的过失,您也极难制裁她,最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