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90305
新颁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405
内容分类:综合类
文号:京财社(2009)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全成本核算指导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对《医院成本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印发的《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05]658号)同时废止。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两局。
附件: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共同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开展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章 医院成本核算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各医院要成立院级领导负责的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并在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办公室。
第四条 成本核算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级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总务部门、信息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各部门在成本核算中的职能范围,协调各部门关系,对本单位成本核算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迅速做出决策,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成本核算办公室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逐步实现成本数据在各项管理中的运用。
(三)不断改进医院的内部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物资配送和其它管理方式,提高成本数据的准确性。
(四)将医院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相结合,并制定医院的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五)建立医院成本管理、成本控制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条 成本核算办公室是成本核算的常设机构,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在财务部门下设相应成本核算岗位(三级医院设立2-3名成本会计,二级医院设立1-2名成本会计)。在其它相关部门要设立兼职的成本核算员。
(二)结合本办法,制定医院内部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及检查、监督制度。
(三)制定成本会计、成本核算员的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收集、处理成本数据并产出报表,同时进行成本分析。
(五)建立成本核算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成本核算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务部门成本核算主要职责是:
(一)每月进行成本数据的核算并编制、报送成本报表。
(二)为保证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对各部门进行相关培训。
(三)负责相关成本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成本数据的建立、查询和更新工作。
(四)撰写成本分析报告,并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分析成本变动原因,为医院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五)参与成本核算、管理及各项考核制度的制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 相关部门成本核算主要职责是:
(一)人事部门:负责本院各部门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
(二)总务部门:负责本院各部门水(含冷、热水及污水)、电、煤、气、科室面积及内部服务工作量的统计和报送。总务库房负责本院各部门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的统计和报送。
(三)医学工程部门:负责本院各部门卫生材料、医用低值易耗品及配件消耗数量的统计和报送。
(四)药剂部门:负责各部门药品领用的统计和报送。
(五)供应室、血库、氧气站、洗衣房等医辅部门:负责本院各部门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的统计和报送。
(六)统计部门:负责与成本有关的数据统计和报送。
(七)信息部门:负责成本核算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
(八)其它部门:负责其它与成本核算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第四章 医院成本的构成
第八条 医院的成本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消耗。其中包括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具体构成是:
(一)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等。
第九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