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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fg888 2016/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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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年第l期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Journal ofJinan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Sciences) 总第144期 Sum 【民法研究】论民法授权性规范的合理人标准梅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 合理人标准广泛适用于民法授权性规范,如过失的判断、合同的解释、善意的衡量等。合理人是判断行为是否正当的客观标准,是法官拟制的正义偶像,也是公正裁判的参照物。合理人的构建以常人能力为基础,以具体案件的行为环境为考察背景。我国民法授权性规范应引入合理人标准。[关键词]合理人;客观主义;过失;合理信赖[中图分类号]DFS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0)01—0054—05 所谓授权性规范,指法律授权法官依据某种客观事实,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如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过失;表见代理制度中相对人的合理理由;善意取得制度中取得人的善意等。“过失”、“合理理由”、“善意”等均是灵活的法律概念,需要法官予以判断。那么,为实现公平正义,法官在适用这些规定时应遵循怎样的裁判规则呢?合理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Ⅲ对此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合理人标准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民法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表达,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我国民法规范欠缺授权性的裁判规范,如我国民法对过失、善意及合同解释的标准未作任何界定,这导致我国民法规范欠缺操作性。为此,作者深入探讨合理人标准在授权性规范中的建构,以期对我国民法规范的完善有所裨益。一、合理人标准的内涵《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合理人界定为一般谨慎人(the ordinarily prudent nlan),其行为理智、妥当,处事公允,符合当时社会的一般要求『1】1273。罗马法将合理人表述为像“善良家父”所应表现出的诚信和勤谨注意的人。现代民法认为合理人源于社会一般理智人的塑造。他不是圣人,而只具有一般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合理人的行为是社会普通人正当的行为模式,是公众认可的行为规范。依据不同的群体和行业,合理人也有差异,因此,合理人是一定范围的平均化。合理人的哲学基础是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康德认为,理性存在于每个人心中,道德义务指引人们合理的行为,权利的普遍原则是合理人的自由协调。需要明确的是,合理人与理性人是有区别的。理性人是经济意义上的人,此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合理人是道德意义上的人,此人谨慎、善良、正直、尊重他人,不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他源于对人的本性的认知,植根于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心”n。合理人标准是客观的裁判标准。他是法官拟制的正义偶像,也是公正裁判的参照物。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拟制一个合理人,通过合理人的眼光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其利益,检查裁判结果。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合[收稿日期】200'/一12—11 [作者简介] 梅伟(1974一),男,湖北黄梅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人才引进项目(批准号:2007一XZRCXM0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法的作为义务研究)(批准号:06BFX045)。①reasonableperson有两种翻译:合理人与理性人。作者认为理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