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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华东政法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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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华东政法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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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事由和行使要件
——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诉某货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案
【本案聚焦】
什么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事由有哪些?正确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案情介绍 案例改编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被告:某货运公司
2005年1月25日,上海某冷机公司与被告某货运公司签署货运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某冷机公司所有的型号为CVC-400D的57台可口可乐展示柜从上海运往福建厦门。同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告签订编号为PYDL20053100000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上海某冷机公司,原告为其上述货物承保运输险,。1月31日6时,承运车辆闽A02910在途中发生火灾事故,所承载的货物全部烧毁。福建省某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系闽A02910货车的副驾驶员座位一侧后轮的内轮轮毂过热,引起轮胎着火,进而酿成火灾。2月5日,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某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杜某驾驶闽A02910重型厢式货车无违法和过错行为,本事故属于意外事故。3月23日,上海某保险公估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其中第8条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理算金额为111008元。7月14日,原告向被保险人上海某冷机公司赔付111008元,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原告认为,其已经依法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保险理赔,并据此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11008元。
一审法院认为,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本案中的保险事故属于意外火灾事故,并不是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因此被告不应负侵权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解错误,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是基于该货运公司违约提起的代为求偿权诉讼,但一审法院却依据货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认定为,原告依法理赔后,取得了向被告代位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第311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民二(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
二、某货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民币111008元。
【法理分析】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律正义的法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为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
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