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张永华
相关国际公约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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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基本知识
巴黎公约的签署
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有很多版本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
1985年3月19日
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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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工业产权
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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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①国民待遇原则(A2/A3)
含义
条件
国民或者居民
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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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优先权(A4)
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
在优先权期限内
履行相应手续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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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优先权(A4)
效力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
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
12个月
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
优先权日
(2000-2-1)
实际申请日
(2001-2-1)
第三人
现有技术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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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优先权(A4)
享受优先权的手续
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
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
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
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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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优先权(A4)
优先权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为12个月
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为6个月
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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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专利独立性(A4之二)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
尤其对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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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A11)
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
条件: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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