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题探讨生法学中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题探讨生法学中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doc

上传人:AIOPIO 2021/1/25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题探讨生法学中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法学中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病情加重造成其它不必要损失等,因此引发的医疗单位对病员及其家属的赔偿。这个问题,一直是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这一部分的重点和难点。
  1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现代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病人为中心的人群的关系.
  医患关系在实践中有其特殊性:即它既具有民事契约关系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与民事契约关系相抵触的某些特征。有人认为,患者一旦进入医院挂号就诊,就要无条件地服从医院的安排和管理,医方也无从选择病人,由此认为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进而否定医患关系的民事契约性质。笔者认为:医患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由医疗这一特殊服务行业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自愿和等价是民事契约关系的两个重要特征,而医患关系却缺少自愿性和等价性,所谓与民事契约关系相抵触之处也正是就此而言的。因为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首先是国家安排的服务者,代表国家为公民提供健康服务。医方只有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职责,没有选择病人或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所以说根本没有自愿可言。患者虽然可以选择医院,但一经选定,进入诊疗过程,就必须服从医方的管理和安排,其自愿性也大打折扣。除自愿性之外,医患关系也不完全是市场调节的等价交换关系。
总之,医患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其基本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自愿性和不等价性又决定了它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的特殊性。
 2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
  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文件:
 2.1行为的违法性。即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在医疗事故中的“违法”一词不仅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