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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1年度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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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1年度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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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1年度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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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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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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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像资料的概念
声像资料
也称为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光盘、计算机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材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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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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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像资料的分类
根据声像制作主体分类
司法人员制作的声像资料
司法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人员等)在执法或调查中,为获取证据依法制作的声像资料,如制作口供录音、录像、现场勘查照片和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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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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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或个人制作的声像资料
社团法人和个人为了证明某事件事实而制作的声像资料,如签订合司、协议时制作的录音或录像,这类资料可由当事人,也可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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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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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声像制作方式分类
公开方式制作的声像资料
录音或录像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其对象是所有过往人员或特定人员,如银行、交通等部门的监控系统。这种以公开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后,一般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秘密方式制作的声像资料
录音或录像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这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目前争议颇多,一般由司法人员制作的资料比个人制作的资料更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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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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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声像制作时间分类
直接声像资料
声像资料的制作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同步,这类资料能直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最高可信度,如公安机关将小偷的盗窃过程完整地拍摄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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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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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声像资料
间接声像资料不是与案件的发生同时制作的,而是在案件发生后根据其他证据制作的证据。
如: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对目击者进行的采访、录像等形成的资料则属于间接声像资料。
间接声像资料的可信度低于直接声像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只能为司法断案提供线索帮助,或经查证属实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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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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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声像取得方式分类
原始声像
当事人亲自制作的声像资料,是对记录或储存的相关客体的声音和图像直接记录的证据。
复制声像
凡不是当事人亲自制作的声像资料都属于复制声像。包括将原始声像作为载体复制;二是借助某些专用软件或设备剪接复制原始声像,这类资料可靠性低,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司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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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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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共有的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特有属性
物质依赖性
可储存性
准确性
直观性
易于被篡改、伪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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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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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手机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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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章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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