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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暖费报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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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暖费报销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相惜 2021/1/2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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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暖费报销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员工取暖费管理,保障员工利益,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报销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员工取暖费,是指一个采暖期内企业承担的应享受取暖补贴员工发生的,在规定住房面积内的,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单价报销的员工个人住房取暖、冬煤补贴费用。
第二章 报销标准
各类人员报销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般员工95平方米。
副科级、主管、中级技术岗位105平方米。
科级、高级主管、高级技术岗位115平方米。
正副处级、教授级高工120平方米。
以上报销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报销单价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报销条件的员工,住房没有取暖设施的,每一采暖期发放500元冬煤补贴。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销标准控制取暖费支出。凡超过报销面积的取暖费一律由员工个人承担。
对实际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报销面积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支付取暖费。
有多处住房且产权证均为本人的员工,多处住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超本人应享受的报销标准的,应按实际面积支付取暖费;多处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超出本人应享受的报销标准的,超出报销标准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且其中包含公司内部住房的员工,按应享受标准优先支付内部住房取暖费。内部住房面积未达到报销标准的,标准以内的差额部分可以报销,超标准部分一律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三章 报销原则及条件
公司在籍已婚或30周岁以上未婚男员工均可按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员工可以按标准报销取暖费:
30周岁以上未婚女员工持户口、产权证、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按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离婚女员工,持户口、产权证、离婚证、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按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丧偶未再婚,且本人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女员工,持户口、产权证、死亡证明、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按本人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配偶是现役军人,夫妻两地生活且男方户口不在本市,持男方部队出具的证明按女员工本人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配偶与本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房屋产权已变更为本人的公司系统内女员工,持户口本、产权证、男方有偿解除合同证明及男方原单位未报销取暖费证明按女方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按分房政策分配的住房,产权证或房票是本人姓名,且配偶无工作或没有住房(需出具相关证明)的女员工,由企业按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死亡员工当年取暖费由企业按标准承担,以后由实际居住人承担。
公亡遗属取暖费:
公亡人员配偶独居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公亡人员原所在单位按员工生前应享受标准负责支付取暖费。再婚后不再支付。
配偶无工作单位但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由同居子女所在单位按原标准支付取暖费。
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原支付标准支付取暖费。
住房由子女继承且子女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子女所在单位按子女应享受的住房标准重新核定并支付取暖费;子女无工作单位的由公亡人员原所在单位按公亡人员生前应享受标准支付取暖费至继承住房子女年满18周岁。
员工购买门市房用于经营性活动或将住房用于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报销取暖费。
第四章 报销方式
公司内部住房取暖费以关联交易方式,由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后统一向物业中心付款。
内部住房上市交易前,须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亲自到员工所在单位取暖费审批部门备案登记,否则新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