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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1/28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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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措施全文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要求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下是xx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措施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
  以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的同意权限,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署一定时限的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租赁活动。
  第四条 扬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通常要求
  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该经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法取得外,其它项目用地能够根据本措施的要求,经过租赁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兴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利用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租赁,必需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法。
  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应该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需签署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短期租赁和长久租赁。短期租赁通常不超出5年,长久租赁不超出下列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四)其它用地为50年。
  企业法人的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要求的经营年限。
  对于纳入城市、村镇改造计划的和在风景区内的原划拨土地需办理租赁手续的,标准上采取短期租赁方法。
  第八条 承租人应该在土地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城市计划区内,根据本措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依法向城市计划部门办理用地计划许可。
  第九条 承租人应该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其它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该依法同意后,重新签署土地租赁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章 租金标准和租金交纳措施
  第十条 租赁土地的租金分熟地租金和生地租金,熟地租金是按熟地价进行测算的,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和政府的土地收益等;生地租金只包含政府的土地收益。
  第十一条 租赁土地的租金能够经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法确定,其中协议租赁的租金不得低于土地租金保护价。
  土地租金保护价,属生地租金,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确定。划拨土地出租和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