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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1/3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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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一、
  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它尤其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组成交通肇事罪,不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假如对肇事不含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即使推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不过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依然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终,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关键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能够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要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它尤其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要求:交通肇事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成犯罪: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关键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相同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她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关键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关键责任,并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了解
  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础罪的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比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她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此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根据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该根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根据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死亡之间必需含有因果关系,所以必需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发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假如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发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终,即使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解释要求,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全部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因为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它人的安全,进而将她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和有意***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