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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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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粤宏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编号:IE-26-2013-01







审批通过日期:2013 年 12 月 26 日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粤宏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
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
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
法人。
第四条以下主体与公司相关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前项所述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前项所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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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
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
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