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10923(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号( 文号)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 年8月 26 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 1年9月23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8月 26 日制定, 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1 年9月 23 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 2011 年9月 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 引导新兴产业发展, 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 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 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 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市、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 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 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 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历史文化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