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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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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ppt

上传人:beny00001 2016/5/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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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近年来,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对加快经济发展发挥了根本性作用,电力已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电力设施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在日益增多。如在施工过程中触及高压线造成损害的,因钓鱼时甩鱼线触及高压线造成损害的,小孩攀爬物体触电造成损害的等等。由于电力设施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赔偿数额巨大, 在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时调解的难度通常很大,而该类案件的处理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人身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关注。目前,笔者在处理几件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发现,各地法院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上,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如各地社会发展、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如对法条的认识理解不同,主要是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理解上。该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千万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 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 130 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法官依照该解释第 3条的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前 3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