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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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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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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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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加强外省进皖、省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下称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进驻本地区建筑市场流动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并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督促流动施工单位执行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流动施工单位信息等。
第三条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皖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工程所在市政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递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法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一式三份,下称承诺书)。其中一份企业留存备查,两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将一份转交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承诺书的,不予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开展建筑活动实行资质备案的,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流动施工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签订条款,在招用建筑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核验建筑农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称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不得招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核验建筑农民工婚育证明有效期,对期满失效的,应在建筑农民工完善婚育证明手续后,方可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得续签。
建筑农民工逾期不能完善婚育证明手续的,流动施工单位可以按照违约责任的约定,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五条 建立以建筑工地为对象的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机制。工程项目开工前,流动施工单位要对拟进驻建筑工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其他流动人口和劳务分包企业派驻的建筑劳务人员)的婚育证明进行自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台帐以工种班组(科室)为单位,内容主要反映流动人口(建筑农民工)姓名、户籍地、身份证号、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婚育情况等基本内容。已经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的,可以结合起来,增加计划生育有关栏目。】改为{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外来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对流动育龄妇女持有《婚育证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通报对象为没有办理《婚育证明》和《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查验的流动育龄妇女。}
第六条 流动施工单位完成自查、建立台帐后,要填写《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查报告》,一式四份报建筑工地所在社区(或人口计生部门,下同),经社区签章确认后,社区、
流动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所在县(市辖区、开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管理机构)各留一份。
第七条 建立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度。流动施工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建筑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指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流动施工单位与各项目部要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所属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流动施工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档案,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要有书面布置、检查总结等工作资料,并存档备查。建筑工地项目部要根据建筑工地人员调配进出情况,及时检查进驻人员婚育证明,填写流动人口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