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5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