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汝州市商务局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接受汝州市商务局的指导,参加汝州市青年志愿者的统一行动。
第二条:通过组织和指导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促进我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积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培养全局青年的公民意识、道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全局青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为经济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九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我局干部职工以及社会群众提供服务。
第十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在市团委的授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开展和加强与全市各志愿者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面向全局青年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者,建立专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十三条: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三章 队员
第十四条: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服务队递交入队申请者,经审查通过,填写《青年志愿者登记表》登记注册,即可成为本服务队队员。
第十五条:队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依法参加一切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 有向本队推荐队员的权利。
(五) 有请求本队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 参加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七)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服务队决议。
(二) 参加、影响他人参加服务队活动,完成服务队委托的任务。
(三) 向服务队报告活动情况。
(四) 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会员用服务队名义开展活动,须经队长批准。
第十九条: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或有三次或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服务队活动者,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对成绩突出的会员及集体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名,实行队长负责制。下设: 外联部,负责对外联系:组织策划部,负责完善各种活动项目的策划,同时收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筛选; 宣传部,主要担负着协会整体形象设计、重大活动宣传、版块设计、媒体沟通联系、行动部门宣传指导等任务,以及采集青年志愿者活动素材并加以整理采写稿件上传至网站,并负责管理新闻稿件。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商务局机关资助;
(二)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