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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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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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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国有资源、资产处置和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等交易。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县交易中心是全县唯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其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履行组织、管理、服务、监督的职能。本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必须进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县域范围内国有投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单项合同预估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货物类采购项目或单项合同预估值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其中交通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三)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四)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和股权转让;
(五)其他按规定应进场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加强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前期监管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审批制度。凡需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取得发改、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文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县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对应评未评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进行方式核准,县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第十条 严格核准交易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的服务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如有特殊原因需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由县发改局依法核准;服务采购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由县政府采购办依法核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发布和编制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相关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应同时报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和县公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和单项估算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