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本章知识体系
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和内容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分类标准
分类形式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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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资格说
◆主张说
◆自由说
◆利益说
◆法力说
◆可能性说
◆规范说
◆选择说
◆通说
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价值角度来分析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可以把权利定义为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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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和内容
◆权利的特点
第一,法律性。
第二,相对自主性。
第三,利益关联性。
第四,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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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和内容
◆义务的特点
第一,法律义务的必要性。
第二,义务具有被动性。
第三,义务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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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和内容
◆权利的内容
(1)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行为自主权;
(2)权利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即请求权;
(3)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预防保护的权利,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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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和内容
◆义务的内容
(1)要求义务主体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等;
(2)要求义务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如禁止刑讯逼供、禁止赌博、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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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概述
三、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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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存在形态划分
◆应有权利
◆应有义务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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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存在形态划分
◆习惯权利
◆习惯义务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也被称为“历史权利”。习惯权利是未被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是法外权利,如乞讨权。
◆习惯义务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或传承下来的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义务,表现为观念上的习以为然和行为上的某种必要性和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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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存在形态划分
◆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
◆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因为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也因现实社会的千姿百态,不可能也不必要将所有的法律权利都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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