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总论(6学时)
知识点:口才的分类及表现、司法口才概述、司法口才的类型。
重点:司法口才的类型。
难点:司法口头言语的具体形式。
(3学时)
知识点:司法谈话的分类、司法谈话的特点、司法谈话的要领、司法谈话的技巧。
重点:谈话的要领、司法谈话技巧。
难点:司法谈话的技巧。
(6学时)
知识点:司法宣读的概念和特点、司法宣读的类型、司法宣读的要领和技巧。
重点:司法宣读的类型、司法宣读的要领和技巧。
难点:司法宣读的要领及技巧。
(6学时)
知识点:法庭演讲的概念和特点、法庭演讲的类型、法庭演讲的要领和方法、法庭演讲的训练。
重点:法庭演讲的类型、法庭演讲的要领和方法。
难点:法庭演讲的方法。
(6学时)
知识点:法庭论辩的概念和原则、法庭论辩类型、法庭论辩的特点、法庭论辩要领、方法技巧。
重点:法庭论辩类型、法庭论辩的特点、法庭论辩要领、方法、策略。
难点:法庭论辩的方法、策略。
第一章:司法口才学总论
总论(6学时)
知识点:口才的分类及表现、有声语言的技巧、司法口才概述、司法口才的类型。
重点:司法口才的类型、有声语言的训练
难点:司法口头言语的具体形式、有声语言技巧
总论:语言对法律重要吗?语言与法律是什么关系?请听下面这些知名学者的话:《法律语言》一书中发出这样的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向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他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涵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考夫曼和麦考密克干脆就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由此可见,法律离不开语言: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词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是离不开语言。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
。
在国际上,许多知名律师和法官都有扎实的语言背景,很多人是先学了语言学之后,再去学法律,这种做法,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学法学的人中,已成为一种共识。例如劳伦斯。索兰先生,曾在书中说到这么一件事:20世纪70年代,他决定去学法学,准备将来当律师。上法学院之前,他请教一些指明的从业律师,令他颇感意外的是,许多律师给他的建议是:所谓法律,其实很多就是语言学问题,从语言学思维到法律思维的转换,应该是非常自然的事。索兰接受了此建议,先去学语言学,然后再去学法学。后来,他写了一本《法官的语言》其中多法官的审判语言---尤其是对适用法律的解释语言的分析与批判,头头是道,另人拍案叫绝。索兰先生的例子充分说明语言学对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很多的法庭技巧,其实就是语言学知识的运用和发挥。
法律语言包括两个层面:语言内容和语言形式。通俗的说,就是“说什么”与“怎么说”。有一句话叫做“重要的不是说什么,而是怎么说。”对于一个学法律的大学生来说,也许已经学到了将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应该说什么,但不一定学会怎么说应该说的东西。司法口才,就是让我们共同学一学怎么说,怎么说才能说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说服人,才能以最小代价获得最大的效应。在不少论述问话的外国著作里,都引用了这么一个十分有名的例子,一个教士问主教;“我在祈祷时候可以抽烟吗?”主教感到这位教士对上帝极端不敬,断然拒绝。而另一位教士则问:“我在抽烟的时候可以祷告吗?”主教则认为他任何时候都念念不忘上帝,欣然同意。
这个例子说明,同样一件事,用不同的方式说,就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第一节;口才学与口才学的分类
一切社会活动都离不开语言,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一般口头语言交际有三种最基本形式,即谈话、演讲、论辩。谈话、论辩属于会话体语言,演讲则属于独白体的语言。
谈话,即交谈,是一种最基本的双向口头语言形式。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人们日常社交中的聊天、座谈、讨论、询问、访问、接洽、磋商等。谈话的口语要求相对来说比较疏简,是一种任何会说话的人都能驾驭的,使用最为广涣的口头语言形式。就口头语言表达的能力与口头语言效果之间的关系而言,谈话又是一门内涵丰富,值得研究的语言艺术。
演讲,有称为演说或讲演,是一种单向的口头语言形式,它是一个相对众多的人敷陈阐析单向表达某种思想意识的公开讲话。严格的说,一般社会活动中的政治报告,工作报告,学术报告,专题报告,讲学,讲课训话以及各种领导性、理论性、宣传性、鼓动性演说都属于演讲之列。演讲艺术的要求比较高,它是一种必须具备一定高度的思想、知识水平和相应才能的人才可驾驭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