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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责任.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1/2/6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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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违约金责任
案情
某市医药保健食品研究所开发出一种
减肥茶,委托位于另一城市的康健公司销售, 双方签订了代销协议,合同规定康健公司有 义务为该减肥茶做广告,所有广告费用由食 品研究所报销,但合同并未规定做广告的时 间。合同规定减肥茶每盒销售 40元,卖给 康健公司的价格为每盒 30元。合同第4条 规定,“甲乙双方都不得往对方管理的区域 内直接或间接供货,更不得低价倾销,不得 冲货,如发现冲货一次,处罚以前整月最高 进货数量的货款一次,罚款的 60%合被冲货 方,40%乍为处理冲货的办公费留在乙方。” 合同签订后,康健公司在长达8个月内没有 做广告,且仅向被告购入二千盒,食品研究 所对此深表不满,遂找到另一家销售公司在 该市代理销售减肥茶,前后供销售 3万盒,
获利20万元。康健公司遂在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食品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
4条向其支付1800万违约金。
对本案的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研究所不够成违约, 因为尽管食品研究所与康健公司之间订立 的是独家代销协议,但合同签订以后,康健 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期限内没有做广告, 食 品研究所迫不得已才找另一家公司销售。 而
且食品研究所在找到该公司以后, 康健公司
也一直未提出异议,事隔一年以后才到法院 起诉,表明其也是有过错的,应当驳回原告 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代销协 议有效,被告找到另一家公司销售,构成违 约。考虑到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 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 根据合同第4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法院支 持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 1800万违约金。
作者的意见
一、关于原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首先应当看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独家 代销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是双方真实意 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合同明确规 定由康健公司代理被告在某市独家销售减 肥茶,但被告在合同签订
8个月以后,找到 另一家公司代理其从事销售行为,显然已经 构成违约。
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 认为食品研究所不够成违约,是因为尽管食 品研究所与康健公司之间订立的是独家代 销协议,但合同签订以后,康健公司在长达 8个月的期限内没有做广告,食品研究所迫 不得已才找另一家公司销售, 而且食品研究 所在找到该公司以后, 康健公司也一直未提 出异议,事隔一年以后才找到法院起诉。我 认为这两点都不能成立。
首先就做广告的问题来说, 合同上是规 定原告有义务为被告的减肥茶在该市做广 告,但一方面,合同并没有具体规定原告必 须为被告的产品做广告,"有义务”并不等 于必须做;另一方面,合同并没有规定做广 告的时间,即在多长的时间内原告有义务为 被告的产品作广告,可见,当事人双方的本 意是被告可以以原告的费用为其产品作广 告,而不是必须要求原告应作广告。 事实上, 既然广告的费用都由被告支付, 原告做广告 对自己并没有什么损失, 而原告认为被告并 不一定要求其做广告,加入原告广告做得越 多,费用支出越大,被告不一定愿意,因此 原告不做广告并未构成违约。
那么其是否应根据诚信原则要求原告 被被告产品做广告?我认为诚信原则的适 用只是在合同规定不明确时可以起到补充 作用,而本案中双方对做广告的问题已经约 定得十分明确,不需要以诚信原则来填补合 同的漏洞。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 做广告,原告认为不做广告可以给被告节省 费用,这种理解不无道理。
被告认为,原告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 仅向其购买了二千盒减肥茶,销售状况不佳, 因此被迫找另一家销售商代销,这一点也可 能是被告违约的直接原因, 但由于双方在合 同中并没有原告代销的数额, 特别是在一定 期限内应当销售多少,作出明确规定,因此 被告仅在8个月内销售二千盒减肥茶, 并没 有违约,被告不能以此为由而违约。
至于被告在找到另一家销售公司代为 销售以后,原告在一年内未提出异议,也不 能成为被告违约的理由。因为原告是否提出 异议是其旱有的权利,原告不提出异议,本 身并无过错,至于长达一年才到法院起诉, 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尤其是原告在一年内 未提出异议,并没有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 不能以此作为违约的理由。
总之,我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 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违约金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考 虑到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预期 利益无法实现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根据合 同第4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原告 的请求,判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 1800万
违约金。我认为这一判决并不妥当。
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债务人约定 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