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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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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 企业文化 , 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 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结合我所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 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 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 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 ( 分) 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的员工。
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 : 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 、撤 职、开除。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 根据情节轻重, 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 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 失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 (级); 受降职(级) 、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 被开除的员工,我所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 处理权限和程序: 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 由纪检监察室
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 , 依照法定 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应给予降职 (级)、撤职、 开除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 并 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 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 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涉及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对双方 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 , 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 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 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 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减轻、 加重处理, 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 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 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重或加重处理; 对其他成员, 根 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 分别予以处 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 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主动交待自己的 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 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 经查证
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 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 本人宣布, 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职 (级) 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 有关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 内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 或责令退赔。 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追究直接责 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