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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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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6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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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和规范管理市场,逐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住宅、商业、机关(事业、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垃圾二次转运处理费用)。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服务水平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以质量核定类别,按类别实行收费”的办法。物业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各项服务的成本运营记录,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监审。
第六条 物业服务构成:分住宅小区管理和企业内部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包括:基础条件、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包括:员工管理、档案管理、报修投诉管理、财务管理。物业服务类别按属地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呼伦贝尔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类标准》确定。
物业服务类别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各旗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开展各项服务时,要在收费的20日前,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经核准后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3、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核审表;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文件;
5、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住宅小区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要求,组建以独立管理区域为成立单位,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申报小区类别及收费标准,并履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物业服务分类别按等级确定的办法,小区类别从高到低划定为1—5个类别,1—5类小区物业按照核定的标准执行;五类以下小区和高档别墅住宅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其中五类以下小区物业按五类标准以下收取,高档别墅住宅区按一类标准以上收取。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写字楼和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在小区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和80%;车库在小区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下浮30%;住宅用仓库和地下室不收费,改变使用用途的住宅、车库、仓库和地下室按实际用途收费。
第十二条 高层住宅安装并使用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服务项目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小区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向业主收取(包括电梯耗电费用)。
第十三条 为写字楼、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其核算单位为 “元∕月•平方米”。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类标准》的内容提供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接受委托为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开展的物业服务分类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尚未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七条 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损坏物价值及损坏程度,经相关部门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