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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追诉[20**]001 号) 《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 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采纳。本辩护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妇女罪在上次开庭时已经进行了辩护, 检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妇女罪系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证据不能支持, 因此其不能构成***妇女罪, 这里不再阐述。现就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本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缺失痕证。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标准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因为案件不能重演, 更不能再现, 我们在坐的每个人包括证人都没有目击案件的过程, 所以只能通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案情。通过证据再现, 不能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 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为了说明这一点, 现将本案证据逐一向法庭进行分析。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一)被告人供述。本案被告人经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鉴定系“边缘智力”,IQ 值为 67 分,俗称愚笨。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所以, 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不予采信。应视为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 46 条规定: “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二) 被害人的陈述。本案之所以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当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经鉴定, 其系精神病患者中度。因此推断其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上的认知能力, 据此, 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我们不予采信, 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 应以证据为依据。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三) 证人证言。被害人老公徐刘东和其小叔子徐帅没有一人是目击者, 没有一人能证明被告人猥亵了被害人, 且系其直系亲属, 因此, 其二人的证词当然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 不能认定强制猥亵被害人事实的存在。只能说明证人有作假证之嫌。所以本案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依据。(四)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照片。该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现场的存在, 并不能证明本案件的存在。所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照片”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依据。(五) 司法鉴定。经鉴定, 被害人为“精神病患者中度, 无性防卫能力”。因此推断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应以事实为依据。经鉴定, 被告人系“边缘智力”, IQ 测试值 67分, MR 精神病学称愚笨, 因此, 被告人邱君的供述我们不可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应以事实为依据。(六) 泰州市海陵分局的《情况说明》只能说明那天晚上有人报过警, 并不能证明本案真实的发生过。至此, 根据本案的证据, 不能有效的形成证据链, 不能前后和互相印证, 因此, 不能证明被告人猥亵了被害人, 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严格证据原则, 各证据之间只有排除一切矛盾, 得出一个唯一结论,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最重要的是缺失关键证据即痕证。凡是事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