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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罚权与检察职能的关系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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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家刑罚权与检察职能的关系论文
关键词:国家刑罚权;检察职能;罪刑法定主义;制衡职能
内容提要:现代检察制度是随着国家将刑罚权分解并由不同国家机关承担侦查、起诉与审判职能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法治思想的产物。刑事法治的要旨在于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以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我国法治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应从侧重刑罚的保护功能(惩治犯罪)向刑罚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保障人权)并举,维护国家刑罚权良性运行的轨道转变,这不仅是刑事司法规律对检察权运行的本质要求,也是“法律监督”属性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本质含义和具体体现。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一、域外国家刑罚权与检察职能关系比较
“刑法属于授权性规范,刑事诉讼法属权于限性规范。刑法设定了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法则为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适度行使设置规则和界限。”(P43)检察机关通过对刑罚权运行中不同环节的刑事司法主体的权力制衡,发挥着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职能作用,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规范运行和刑事法治的统一标准。
(一)西方主要国家刑罚权的实体问题与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实体裁判起着制衡的作用在两***系国家刑事裁判活动中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诉讼模式和诉讼机制的不尽相同,在具体的运行机理上存有各自的特点。
,但原理不一样,检察机关制衡职能发挥的机理也不尽一致。刑事法治要求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要求坚守形式理性,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是为防止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标准主观化,防止随意入罪。德国、法国历史上有推崇制定法的传统,因此易于实现法律适用上统一性的要求。但制定法存在局限性:一是罪刑的规定很难实现明确性的要求。这一要求本身排斥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和规范性罪状的立法方式,但这在所有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难以实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两全。对此,德国、日本等国提出了违法阻却与责任阻却的刑法理论作为出罪机制帮助刑事司法官员解决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但大陆法系国家虽普遍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考虑起诉的适当性、必要性以实现个案的处理符合公正的要求,但又受到起诉法定主义的制约,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这也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准确适用法律,妥当处理好法律适用上统一性与正确性的矛盾,以更好地实现对法院裁判范围的制衡效用。英美国家虽对制定法越来越重视,但有遵循判例法的传统。美国的不少制定法规定得非常原则和简单,通过判例适用起来比较灵活,判例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但美国法律中有“Void-for-VaguenessDoctrine”(法律模糊无效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要明确,过于含糊的条文是无效的,从而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英美国家刑事司法官员办理案件依赖于经验的总结、依赖于对制定法、判例法和正义原则的理解而不是理论。(P75-87)
可见,刑法结构与刑事诉讼结构是一种一体化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重视制定法和理论的作用,倾向于一般正义,追求相同案件相同处理,防止随意出入人罪的任务主要由刑事司法机关承担,而检察机关是刑事指控的提起者,在担负防止出入人罪任务上起着最重要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仅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而且要防止追究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