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贷款人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五)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 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 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九条 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等。
第十条 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 信用方式贷款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 保证方式贷款是指由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十三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四条 抵押方式包括商业用房、厂房抵押、海域使用权
等。
第十五条 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A级以下农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
第十七条 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3万元,A级1万元;
(二)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能高于保证人近二年收入之和的70%;
(三)定期存单、本票、汇票、支票、国债、外汇等有价证券质押率不超过90%,保单、基金质押率不超过8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四)抵押贷款抵押率一般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海域使用权不超过30%。
第四章 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条 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及自有资金情况确定。每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近两年收入之和的70%。
第十九条 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度执行标准。
第二十条 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和五年。
第二十一条 农户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实行分期偿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
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的,须计收罚息及复利。
第五章 农户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信息采集人员要实行双人采集,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户的需求,建立农户信息档案,并对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农户信息档案作为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应包含农户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贷款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级达到A级(含)以上的农户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受理农户贷款申请,应及时开展贷款调查。贷款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贷款材料提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员审批。
第三十条 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