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租赁合同书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甲):
地 址:
《房屋租赁可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乙):
地 址: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根据《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容如下:
第一条 甲将座落于市 区
房屋(总楼层为 层)出租给乙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米。
第二条 乙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作: 用途使用。
乙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甲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
乙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交付租金。
第六条 甲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使用。
甲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双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 租赁期间,甲负责支付房产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
第八条 应当由乙支付的费用,其使用的第一个月由甲先行垫支,乙在使用满一个月后的十天交还给甲。以后的费用应提前预交。预交标准为前一月份已经支付的数额,预交时间为每月
日(每季第
个月 日)前。前次预交款项在下次预交时结算。
甲给乙结算费用时,应当出具有关凭证。
乙不预交费用满一个月的,甲有权进行督促。乙欠款费用满一个月的,甲有权停止其有关设施的使用。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规定允保证金担保。甲支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
甲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开具收据。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应保证房屋及其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乙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并采取有效措施;甲应接到乙通知后 日进行维修;乙无法通知甲或甲拒不维修的,乙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维修。
本条维修(包括乙代为维修)的费用由甲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由甲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甲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乙同意,并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