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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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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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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穗卫科〔201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平公正,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是指由广州市卫生局组织管理, 选题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和中医药学,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卫生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验收管理工作;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资助额度划拨项目经费;
(四)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按《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进度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按时完成项目验收报告工作;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管理,严格执行《合同书》规定的预算,按《合同书》规定匹配自筹经费、管理并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及时向推荐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推荐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审核、上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二)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协调项目的实施,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三) 按《合同书》的规定检查督促项目自筹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匹配《合同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四) 协助市卫生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市卫生局根据广州地区重大健康问题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适时公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请的范围、时间、资料等要求。
第九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引导项目、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一)重大项目。面向广州市卫生系统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州地区医学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阶段性医疗卫生领域重大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
(二)重点项目。资助对象是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专项)和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鼓励专科在基础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不断提高专科建设水平,提升专科发展地位。研究周期为2-3年。
(三)一般引导项目。资助广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研究周期为2年。该类项目设立立项资助和立项非资助项目。
(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为促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设立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卫生厅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确定的申报范围,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匹配经费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一般引导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副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不受理已有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
[Y1]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由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医学高等院校等单位审核推荐;非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归口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推荐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