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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房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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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房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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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兴区房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 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 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 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依法履责的原则。
第五条大兴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 力虽,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应抓好行 业内和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对行业内和辖 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单位职责分工
(一) 区住建委为我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制定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举报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督促辖区内房屋自行管理单位和
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建 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依法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
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督促辖区内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所
有权人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房屋 建筑安全评估工作;
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开展辖区内危旧房屋安全鉴 定和改造加固工作。
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对未完成规划核验程序的居住项目,住宅内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窗等行为进 行查处;
负责将相关部门或镇、街道、管委会报送的擅自变动房屋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信息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中,在办 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告知受让人。
(三)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各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对违 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五) 区城管委负责督导供暖管理单位和燃气管理单位对住 宅室内装修中拆改供暖管道设施和拆改燃气管道设施行为的监 管工作。
(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房屋安全管理中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
(七)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区文化娱乐及演出经营性场所 类房屋安全监管工作。
(八) 区教委负责本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成 人教育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主 体责任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校内外环境整治工作,维护 学校正常秩序。
(九)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各类房屋安
全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十)区商务局负责本区商业网点、大型商业中心类房屋安 全管理工作。
(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反房屋建筑特种设备安 全规定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对电梯设备年检工作。
(十二)区人防办负责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
(十三)各镇、街道、管委会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
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下 列职责:
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台账;
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安
全隐患治理和定期进行房屋安全评估;
督促辖区内房屋自管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自我管理居住小区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督促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
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 工作;
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做好辖区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 善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台账,督促辖区内违法建筑房屋使用人 或实际占有人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
乂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报送 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予
以拆除
开展辖区内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第九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 明或者权属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