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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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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陆市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增加入社 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结合建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等——同志发起,于—年 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社名:安陆市生猪养殖合作社
本社法人:
本社地址:安陆市碧云路 243号
本社邮政编码:432600
本社注册资金:万元
第三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 依据“入社白愿,退社白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白主经营, 白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 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生猪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 信息等服务。主要业 务范围如下:为本社成员有偿提供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兽药、添加
剂、器械;畜产品的销售及疫病防治、品种引进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培 训、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 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 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 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 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 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畜 牧业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
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 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
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
资料;
(三) 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 统一产品销售;
(五) 逐步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 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及会费筹集
第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所有发起人筹资。
第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年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四条成员资格。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 者社会团体;
(三)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 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 者,白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 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生猪生产者 为主。
第十五条成员组成比例。本社的成员中,从事养猪业的农民至少应当占到成员 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当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时,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团体成员;当超过二十人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为了更好地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本社设立名誉成员。名誉成员不
出资、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按与本社交易量 (交易 额)参与盈余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力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 大会的权力;
(二) 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 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 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 有权申请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