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534 - 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 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水污 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 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 1和表2
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按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
(25kg 以
上)
鸡(只)
鸭、鹅
(只)
羊
(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
奶牛
肉牛
数量
> 500
>15000
>30000
>15000
> 1500
> 100
> 200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
别
猪(头)
(25kg 以
上)
鸡(只)
鸭、鹅
(只)
羊
(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
奶牛
肉牛
数
量
> 3000
>100000
> 200000
> 100000
> 9000
> 200
> 400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 其规模可将鸡、鸭、
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 30只蛋 鸡、鸭或鹅或
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 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 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
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
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 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 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 体物质。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 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要求
,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 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行,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5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一 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
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二 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
2010年5月1日起,为本标准第三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 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三时段标准。
域,排放去向应符合有关规定。排入设置二
级污水处理厂城市下水道的畜禽养殖业废水, 应达到该污水
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2005年5月1日后新建、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