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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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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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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建[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3年3月6日
附件: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地质遗迹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
(二)国家级和世界级典型地质剖面。
(三)其他国家级及世界级的地质遗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地质遗迹的保护,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七条 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是指为明确地质遗迹边界,防止地质遗迹破坏、损毁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调查和评价、遗迹边界确定和围封、保护性围栏修建、遗迹保护加固、地质遗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现场保护和抢救性发掘及地质遗迹保护防灾治理等支出。
第八条 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是指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为宣传普及地质遗迹知识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说明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科考路线步行道建设、保护标识系统建设、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地质公园及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主碑和副碑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是指为抢救和保护已经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开展的标本收集及展示设施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调查勘察、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支出,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方案》每年会同财政部确定拟支持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并下发各地。
第十五条 纳入保护名录支持范围的项目由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