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依法按年度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青岛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
当年度7月1日以后批准筹建的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即试办的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学校),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情况;
(二)学校基本情况:含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配备、招生、依法宣传、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师资队伍情况:含校长任职资格、与专业设置和学生数量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配备;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教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等情况;
(四)日常管理情况:含教学点及联合办学备案、许可事项审批、及时妥善解决师生投诉和纠纷、规章制度和档案建设、开展公益活动等情况;
(五) 财务管理情况:含财务建帐、办学资金投入和使用、依法收退费等情况;
(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程序
(一)年检自查阶段(每年12月1日—31日)
各民办学校对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查,总结一年来学校办学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学校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和打算,形成年检自查报告,同时填写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二)报送年检材料和财务审计阶段(次年1月5日—15日)
各民办学校根据报送年检材料时间安排,按隶属关系分别将年检材料报送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民办学校根据报送财务审计材料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学校年度财务审计。
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的学校,均不列入第一批办学年检合格学校公告。
(三)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阶段(次年2月1日—3月15日)
教育行政部门按隶属关系组织对所辖民办学校办学材料、财务审计情况进行审查和学校实地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实地检查将根据年检内容,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评审。对民办学校的实地检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阶段(次年4月—5月)
市及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对所辖各民办学校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意见和结论书面反馈给学校。
市教育局将分批次在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公告。
第六条 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青岛市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一式两份);
(二)青岛市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报齐报告书内所需要的各类附件;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民办学校财务审计报告书;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更换办学许可证时,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