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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规范.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1/2/8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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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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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形资产会计规范
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的整体资产中的 比重越来越大,因而能否对其进行正确的会 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对于企业当期损益将具 有重要影响。在现实中,常出现会计核算与 税务处理相混淆的情况,为了正确地进行会 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有必要对两者在无形资 产规定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会计对无形资 产的规定集中体现于〈〈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无 形资产》中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两个规定 中;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规范主要体现于财政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几个文件中。本人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 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对无形资产规定的差 异进行比较。
一、定义和分类
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 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 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 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
差异比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 会计对 无形资产的定义除了税法规定提到的长期 和没有实物形态外,还强调了其使用目的, 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产。对无形资产的 分类,会计按照是否能单独辨认,分为可辨 认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而税法未予以区 分。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中,税法未提到特许 权,但是从实践来看,税法也是承认特许权 的,即两者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上是一致的, 没有什么区别。
二、确认
会计规范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 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资
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 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 首先必须符合无形 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 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 益。对自创商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不能 加以确认。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规定企业外购商誉,应以购入某企业时所支 付的全部价款和该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 价值之差作为“无形资产一一商誉”的入 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是作为电脑必 不可少的附件购入的, 金额相对较小的软件, 就不必单独核算;但如果是连同一组电脑购 入、金额也相对较大的管理系统软件,则应 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 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 资产。
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对无形资产的 确认原则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 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即税法对自创或外购 的商誉是不予以确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30条 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 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 产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29条 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 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
产管理
差异比较
税法不仅规定对自创商誉不能确认, 还
对外购商誉也不予以确认。
对软件的核算,会计上主要是根据其重 要性原则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 算,而税法是根据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 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三、初始计量
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 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 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 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应
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已经计入各期费 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 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 也不得再将原
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自行 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照开
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
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 在有关资产构建 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 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 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 活动和资本性支出所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