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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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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照表.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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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下列所得,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从第六年起,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