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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服务期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保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对由公司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约定的应当为公司服务的期限。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和有关服务期限的约定,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下列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
(一)公司出资招用的员工;
(二)公司出资进行专业培训和特殊技能培训的员工;
(三)公司为其参加学历、学位和非学历学位教育承担学习费用的员工;
(四)公司提供的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
(五)其他有约定的员工。
第五条除特别约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由组织决定调动的员工;
(二)因退休、退职、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因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四)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五)与公司有特别约定的员工。
第二章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六条由公司出资招用的员工,公司应与其约定服务期:
(一)由公司出资招用的有工作经历的员工,应当为公司服务3-5年,公司与其签订3-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出资招用的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出资额度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
1、由公司出资招用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应当为公司服务2至3年,首次签订2至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由公司出资招用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应当为公司服务3至5年,首次签订3至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由公司出资招用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应当为公司服务5年,首次签订5年或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出资招用是指公司为了引进人才而承担该员工在学校或原单位所发生的应由员工承担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由公司出资对员工进行的专业培训或公司为参加学历、学位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员工承担学习费用的,公司应当根据出资金额约定员工的服务期。公司出资金额在2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5000元以下的,应为公司服务半年;出资金额在500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应为公司服务1年;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上出资金额依此类推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最长不超过10年。出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支付外币的按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时的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上述约定服务期的出资金额,是指参加一个完整的培训班或学历、学位或非学历学位完整培训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
公司应在员工参加培训前或报销学习费用前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根据出资金额约定服务期限。员工参加培训的服务期,自培训结束回司工作之日起计算;参加学历、学位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服务期,自学习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员工享受公司提供的住房(含员工在购买商品房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等特殊福利待遇的,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或以上,公司应在提供住房或补贴等特殊福利待遇前,与员工签订有关协议书。服务期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由公司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的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单独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三章员工违反约定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