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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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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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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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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城市 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 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 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
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
(三)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四) 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
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督促 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 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采取防火措施;
(六) 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 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 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 依法及时做出同 意与否的决定,对不同意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部 门、行业部门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七) 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小型普 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八) 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
对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讯、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 收;
(九) 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
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 组
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 查;调查结束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并及时公开火灾 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 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
(四)、(五)项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 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 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者审核, 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