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 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 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 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 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 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
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 包括为非职业法官 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 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 近
20年来,陪审在中国审判制度实践中的作用 已经淡化到可有可无的地步,随着对西方现 代民事诉讼理论的逐步了解,在学术界,则 出现了有关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和有关改 进对策的讨论。下面就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 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担任陪审员的条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担任人民 陪审员应年满23周岁。23岁这个年纪,应该 是大学刚毕业的年龄,其思想的成熟程度, 社会阅历,知识的掌握程度都恐怕难以承担 裁判之重任。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是法律
的适用这么简单,同时牵扯到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是一个社会 基本的行为规范。然而如果操作不当 ,不仅 起不到息诉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乃至 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产生许多社会不 稳定的因素。在西方以英美法系为代表,法 官的年龄一般都在50岁以上,这样做就是因 为只有到了这个年纪才会思想成熟,阅历丰 富,处理案件才能稳安。所以规定年满 23周 岁这个年纪明显太低,还不足以胜任审判案 件的重任。
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 文化程度。本人认为,仅仅对学历的要求仍 难以满足陪审员的现实需要。
陪审功能和主审功能的矛盾
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是
陪审人员的情感道德取向和社会价值判断, 他们未经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知识和 司法经验,对于司法审判这一专业性极强的 工作来讲是很难独立胜任的,不应享有与受 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 而我国将人民 陪审员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 是对当事
人权益的极大不负责,实际上是相当于将病 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 使戴上司法
民主化美丽光环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于真 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 对陪审 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 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 了错案,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时,由于目 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 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 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陪审腐败,从而违 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影响了法院的形 象。
陪审员的培训、保障制度不健全
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 和待遇都比较低。在陪审员培训上,人民陪 审员作为一支不固定的职业队伍,应由法院 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培训, 但是实践中却少有法院对陪审员进行业务 培训。
二、我国陪审制的重构
陪审员的条件
素质、社会经验、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虽然能在其所学的专业领域,对解决 专业问题有所帮助,但是就现在的大专教育 水平和大学教育水平只是对书本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