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
。
(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
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一)一般要求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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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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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