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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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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春市住房保
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长房字〔2009〕112号 签发人:刘大平
关于印发《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 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规 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 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附件:
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 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 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 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 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 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 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外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 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投标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投标。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市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并指导、监 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 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查招标投标项 目、招标投标单位资格、招标文件;对招投标相关资料和物 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及 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开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 日常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 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 3万平方米以下
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 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中标签约企业应当承
担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因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
标投标活动发生的必要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 会也可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统一明确的标准,向投标人 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发布和专家评审等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必 要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之前完成;
(二) 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 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 的,应当采用 公开招标 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 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下、3万(含 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 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
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栋数、 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总平面 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共用设施设备配 置和权属状况等;
(三)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 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 招标方案;
(六)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说明;
(八)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