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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第 9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 ) 98号)第十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4、《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5、《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第九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修改后的第 150 号)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 年1月1日 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1 年 5月 26日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3 年12月27日 4《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2 年5月1日 5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 年 5月 1日 6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5 年1月1日 2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行政处罚(共 14项)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改变、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3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