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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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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规范药
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 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购进和储存药品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经营要求】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应当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严格遵守 药品经营质虽管理规范。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当方便群众购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 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
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药品储存、 运输等药品经营相关活动的单位, 应当
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追溯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经营企业和 医疗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 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五条【事权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全国药品经营 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 药品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 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 县(区)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市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 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零售企业许可条件】 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 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
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
方药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虽管理负 责人(以下称质虽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 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设备、计算机
系统、陈列(仓储)设施设备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 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能覆盖企业药品经
营和质虽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
(四) 具有保证药品质虽的规章制度, 并符合药品经营质n
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条件】 从事药品零售连
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质虽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质虽负责人、
质虽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质H负责人、质H管理部门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 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 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虽、 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 适应的仓库,仓库中配备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设施设备;
(三) 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能覆盖企业药品经
营和质虽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
(四) 具有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虽管理机构和人员;
(五)具有保证药品质虽的规章制度, 并符合药品经营质虽 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批发企业许可条件】 从事药品批发的企业,应当具 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其储存药品的仓库还应当具备实现 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
第九条【检查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经营质虽 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药品经营质虽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 原则制定检查细则。
第十条【申请材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 经营企业总部和药品批发企业的, 应当依管理权限向企业所在地 市县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
(三) 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虽负责人、质虽管 理部门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五) 执业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证明文件)及
聘书或者任命文件;
(六)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七) 企业质虽管理体系文件及陈列、 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